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一)学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政策,所有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2000元/年•生。
(二)奖助办法
云南艺术学院积极贯彻国家关于完善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鼓励学生专心学业,建有较为完善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1、助学金政策
国家助学金:凡被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助学金根据财政下达的资金进行补助,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
被录取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保持不变,学制年限外不再享受资助。
2、奖学金体系
除以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外,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还可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个人奖学金等奖项。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在册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生,奖励人数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2)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万元/年•生,奖励人数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激励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5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40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3000元/年•生。
(4)优秀个人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课单项奖、文化课单项奖、专业特别优秀奖等奖项,以学年评选优秀个人奖学金,奖励金额根据奖项不同在600—4000元之间。
3、其他补助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研究生新生可办理费用缓交手续,保证顺利入学。
(2)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500—3000元,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3000元,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3次。
(3)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解决生活困难,学校积极拓展勤工助学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助管工作。(为增强研究生工作实践能力,进一步提升研究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岗位数量在学校各部门在有缺编的前提下,由人事处统筹考虑,按需设岗。助管岗位的设置以学年为周期,实行申请审批制。助管岗位每周的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实行弹性酬金制,标准酬金为20元/小时(税后),全额岗位酬金最高上限为2000元/月(税后)。助管岗位酬金全年按10个月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根据考勤报人事处备案审核后报送财务处统一发放。)
(4)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是在节假日期间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研究生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16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8)直招士官国家资助: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16000元。
(9)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研究生实施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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